国企拖欠货款70万元,科莱律师为客户维权!
2024-01-15
事情经过:
2020年6月,某公司和某国企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某国企每三个月滚动支付货款,2020年12月,某国企声称其账户出问题,需要将原本支付给某公司的70万元货款,先由某公司代为支付给第三人,随后再另行支付某公司的70万元货款,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某公司同意配合某国企走账。后来某公司向某国企主张该70万元货款时,某国企一再拖延,不履行付款义务。后某公司委托科莱律所王律师代理该案件。
审判结果:
一、某国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3元,减半收取5776.5元,由某国企负担。
科莱律师点评:
某公司已履行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的送货义务,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某国企未向某公司支付货款。故某公司诉请某国企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某国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法院认定,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是合法合理。